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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

山东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考试工作实施细则

编辑日期:2017-06-07 作者/编辑: 阅读次数: 2679

考试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也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为加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考试良好的考风建设,使考试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与管理

(一)成人高等教育考试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继续教育学院具体负责考试管理和业务指导。考试期间学校成人教育督导组负责考试的巡视检查。各学院(函授站、教学点)成立考试领导小组和考试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组织的有关课程考试的领导、组织和实施。

(二)教学计划中规定的统考课程、学校确定的抽考课程的考试与补考及所有课程毕业前的补考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实施;其它课程的考试及补考由学生所在学院(函授站、教学点)安排实施。

(三)考试一般采用笔试、操作、技能测试等方式,提倡根据课程性质采用能考察学生能力的考试方式。考试的方式由院(函授站、教学点)制定方案,经各学院(函授站、教学点)领导批准后实施(统考课与抽考课除外),并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四)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考试课程和独立设置的教学环节都要进行学期结业考试。所有考试安排都要经继续教育学院备案,未经继续教育学院同意安排的考试,成绩不予记载。

(五)各学院(函授站、教学点)负责组织的考试,应于考前两周将考试安排的详细情况报继续教育学院。所有成人教育考试安排由学生所在学院(函授站、教学点)于考试前通知学生。

(六)考试安排一经确定,未经继续教育学院同意,不再变动。

(七)各学院(函授站、教学点)应按《山东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审核学生的考试资格,并于考试前一周,将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及原因报继续教育学院,同时通知学生本人。

(八)考试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毕业作业、技能测试等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记分。

(九)课程的总成绩由平时成绩(包括作业、出勤等)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其中平时成绩一般占总成绩的20%(作业成绩和考勤成绩各占10%),期末的考试成绩一般占总成绩的80%。未经继续教育学院认定及备案的成绩折算办法,一律无效。学生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等课程的成绩评定,按《山东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执行。(十)经考试成绩不合格或缺考的学生,需到下次考试时进行补考,如补考不合格或缺考的考生需到毕业前参加补考。

(十一)考试试卷由继续教育学院保存至学生毕业,因工作需要可以按一定程序查阅试卷。

二、命题、制卷与保密

(一)命题要以教学大纲和教材为依据,既要考核学生对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也要考核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试题的难度和深度要适当,应以中等水平学生掌握的知识为基准,一般基础知识占50-60%,基本应用占30-40%,综合运用约占10%左右。

(二)题量按考试时间为120分钟确定,应以大多数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为宜。

(三)每门课程命A、B、C三套难易程度和题量相当的试题及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并在试题上标明每道题目的分值,三份试题的内容尽量避免重复。

(四)试题(卷)的格式由继续教育学院设计,命题教师按统一格式在A4纸上打印试题(试卷使用8开纸),要求排版紧凑、字迹清晰、内容准确、文字通顺、标点无误,无漏题漏项,有附图的作图应规范,特殊要求需单独说明的要在试题上注明。

(五)命题教师将A、B、C三套试题(卷)、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经系(教研室)主任审查同意签字后,连同电子文档用同一个专用试题袋按要求密封,然后送交各学院(函授站、教学点)教务员。各学院(函授站、教学点)于考前一个月将密封的试题集中送交继续教育学院。

(六)继续教育学院负责选择使用试题(卷),于考试前两周以电子文档形式分发到各学院(函授站、教学点)。试题印刷由各学院(函授站、教学点)负责,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试题袋封面应注明试题名称、份数、使用班级和学生的起止学号及其它必要的说明,试题袋内应附有《考场记录》、《学生成绩登记表》、密封条。(七)继续教育学院和各学院(函授站、教学点)都应建立严格的试题(卷)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应设立专用橱柜存放试题(卷),安排专人负责试题(卷)的印刷与保管,在试题(卷)传递过程中所有环节都应有严格的交接手续和记录。如发现试题(卷)遗失或有泄密现象,应立即报告学院(函授站、教学点)主管领导和继续教育学院,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三、考试

(一)考场安排 

1.考场应集中安排,要安静、整洁、光线好,桌洞无杂物,桌面、黑板、墙壁无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

2.按照前后对齐、单人单桌原则安排座位。

3.每个考场的学生人数不宜超过50人,至少安排2名监考员监考。

(二)考试组织 

1.各学院(函授站、教学点)组织的考试,由主要领导担任主考。主考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安排,全面负责本学院(函授站、教学点)的考试工作。

2.各学院(函授站、教学点)应选派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的教职工担任监考员。

3.考前各学院(函授站、教学点)应将考试安排书面通知监考人员,并按要求召开考务培训会。

4.考试期间,主考、命题教师应到考场巡视,及时解决考试中出现的问题。

5.监考员应按照《监考守则》和《工作流程》,认真履行监考工作职责。

四、阅卷与评分

(一)考试结束后三天内,统考课程和各学院(函授站、教学点)组织考试的课程分别由继续教育学院和学生所在各学院(函授站、教学点)分别组织任课教师批阅试卷。

(二)阅卷评分是一项严肃的工作,教师应严格按评分标准评阅成绩,做到客观、公正、准确。凡使用同一试题的课程应当采用分题评分、流水作业的方式阅卷。

(三)教师评阅试卷应使用红色钢笔或圆珠笔,在每道题目上注明得分,最后登录在卷首的登分栏内,并计算出总分,对阅完的试卷要进行复查。

(四)完成阅卷评分工作后,评卷教师结合平时成绩(需有原始材料作凭证)按有关规定计算出课程的总成绩,并填写《成绩登记表》,登录的考试成绩一般不能更改,确因填写错误需更改的,更改处必须有更改人签字。

五、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